農業用地作為農業用地,按規定設定的綠色能源設施仍可課徵地釋出日期:109-02-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將綠色能源設施納入「申請農業用地作為農業設施的審查辦法」
本規範無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定附屬綠色能源設施還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綠色能源設施,農業用地仍為農業使用者,可繼續適用於徵地(目前停止徵地)。
該局進一步解釋了農業用地的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為農業設施的審查辦法」規定設定的綠色能源設施,經農業主管機關批准,經能源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能源法律法規備案,符合農業用地有關規定的,仍準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徵地(暫停)。
農業用地未用於農業的,綠色能源設施的縱向設定仍應當改變課程地價稅。